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意见》

2024-07-30 09:45:13 江苏激扬

3cb971117e684890ae319cec9cea7995.jpeg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提升社保档案工作效能,推进社保档案信息化转型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社保档案是实现参保人员“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目标的重要基础,对提升经办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社保档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社保档案一体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深化社保档案管理转型升级,更好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要求,到2027年多部门高效协同的社保档案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适应数字时代的社保档案制度体系基本完备,以档案数字资源为主导的社保档案资源体系持续丰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普遍建成省级统一的社保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单套制广泛推行。社保档案资源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共享取得实质成效,档案安全规范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档案及电子文件主管单位等部门高效协同的社保档案工作机制。各地档案部门要把社保档案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履职担当,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确保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加快修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社保电子文件相关标准规范。

《意见》要求,要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保档案资源体系。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新增业务的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同时对原有业务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进行优化调整。大力实施社保档案“增量电子化”做好“存量数字化”,推动电子文件应归尽归,建立以档案数字资源为主导的社保档案资源体系。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社保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定期对社保档案开展鉴定销毁工作。对因职能调整发生业务变更的,相关历史业务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由原单位继续做好保管利用工作。鼓励开展社保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规范管理试点建设。

《意见》要求,要规范推进社保电子档案单套管理。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通过电子文件互通互认打破属地限制,实现社保业务跨地区、跨层级联动审核和协同办理,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根据业务规范管理及信息化情况,逐步实现社保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完善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应用,落实电子档案“四性”检测要求,保障电子档案凭证价值。健全电子文件元数据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封装作业,确保元数据与电子文件保持关联。

《意见》强调,要着力发挥社保档案资源重要价值,筑牢社保档案安全防线,加快实现社保档案省内互通互认,支撑社保业务“省内通办、一次办成”,切实加强社保档案服务外包管理,提升社保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能力。探索建立社保档案工作专家库,大力提升社保档案队伍工作能力。